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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中小学校食堂管理办法》发布:将为中小学食堂配备“大厨”

“以后各区政府将根据中小学学生数量,按照一定比例为学校食堂配备从业人员并落实人员经费。同时,中小学要实行校长和教师代表陪餐制度。”昨天,由市教委、市市场监管委、市卫生健康委、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共同制定的《天津市中小学校食堂管理办法》正式发布。

根据《管理办法》,学校食堂要坚持公益性原则,按照学校食堂“非营利”要求,加大投入,制定落实优惠政策,降低学校食堂运行成本,严禁学校以任何方式从学校食堂盈利。落实各项公益性政策和质量管理措施,保证质价相符,收支平衡,学校食堂结余控制在年度营业额的3%以内,食堂的结余款(含历年的结余款)要专项用于补贴学校食堂运行。

学校食堂原则上由学校自主经营,统一管理。在校生规模较大、就餐学生多、不具备自营能力的学校食堂,可通过公开招标方式选择有实力、声誉好的社会餐饮企业,实行“不带资、控制总利润”方式的托管服务,学校食堂实行“零租赁”。学校食堂经营者不得向社会单位或个人售卖食品。学校应成立由学校领导和学生、教师、家长代表等组成的膳食委员会,原则上每届任期一年。学校应将食堂收支情况全面结算,将结果向全校师生和家长公示、公开,自觉接受监督。

区人民政府、各行业办学主管部门应按照行政隶属关系为学校食堂配备从业人员并落实人员经费。记者了解到,该经费标准原则上按就餐学生每100人配备1名食堂从业人员,寄宿制学校按就餐学生每80人配备1名食堂从业人员来落实。“由财政负担部分中小学食堂从业人员的经费,可有效降低中小学食堂的开办压力,确保学生吃到更多、更有营养的餐食。”市教委相关负责人表示。

记者注意到,《管理办法》还特别提出了“实行校长和教师代表陪餐制度”。对此,市教委相关负责人表示,这样做的目的是为了能够及时发现和解决学校食堂管理中存在的问题,“校长和教师代表陪餐,要做到同样缴费、同时就餐、同标准就餐,并做好陪餐记录。”

据了解,今年我市各相关部门也将积极督促该《管理办法》在各区的“落地”执行。同时,鼓励各区整合辖区内的学校、社区养老等就餐需求,建设行政区域内的“中央厨房”或集约化粗加工中心,减少学校食堂加工环节,减轻学校食堂管理压力,使更多学校具备开办学校食堂的条件。(津云新闻编辑刘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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