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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十一学校发布学校章程 教师有权弹劾校长

校长辞职、弹劾校长等词汇出现在日前发布的《北京市十一学校章程》(以下简称《章程》)里。

“教代会每年8月底对校长进行信任投票,采取无记名投票,并当场公布投票结果。达不到60%的信任票,校长必须自行辞职;达到60%但连续三年未达到80%时,校长也必须自行辞职。”

“教代会代表20人及以上提议,可临时召开教职工代表大会,提请对校长的弹劾或对有关政策方案修改的建议议程,经全体代表60%以上同意后,方可启动弹劾校长或修订政策方案的程序。”

在北京市十一学校第十一届教职工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上通过的《章程》,对十一学校的基本主张、治理结构、财务管理等做了描述和界定,不仅将学校运行中各个领域的工作加以规约,还将弹劾校长和校长辞职等涉及人事制度的内容纳入了治理结构的描述中。

权力来自何方,服务对象往往就在何方

按照教育部《全面推进依法治校实施纲要》的要求,到2015年,全国要全面形成“一校一章程”的格局。因此,制定好学校的“大法”,就成为当前学校管理者面临的一项重要而紧迫的任务。

日前出炉的《章程》,又是基于怎样的考量?

“我们始终思考的是,如何让学校管理机制不断完善,让学校内部治理更加科学,以此保障学生在学校的中心地位,更好地逼近教育本质。”北京十一学校校长李希贵表示,《章程》为每一位教师创设安全的工作环境和长效的运行机制,学校将不再因校长的更替而产生动荡。

不仅是校长,副校长和中层干部也必须接受每年一次的教代会满意度测评。达不到规定比例满意度的干部,在接下来的年度里,校长不得聘任其继续担任干部。

“权力来自何方,服务对象往往就在何方。当我们的干部以自己获得的权力和资源真心实意为一线老师们服务的时候,权力和资源才有了最大化的价值。”李希贵说。

没有什么事情一个人说了算

在传统的组织里,位高权重者通吃一切的管理现象让人忧虑。在学校,首先需要制约的就是校长的权力。

“不让有权的人理财,不让理财的人有权。”《章程》涉及财务权、学术委员会等相关的规定如一个清单,让我们看到了校长无权决定的事情。

一方面,在学校内部,校长的权力最大,但他只能决定年度预算,具体的财务收支则无权管理,校长不能够直接签字报销任何费用。另一方面,根据上级关于“一支笔”签批的财务管理制度,校长要通过法律手段委托一位财务专业人员代行校长签批的职责,负责监督各年级、各部门年度预算的实施,但是对预算之外的任何支出均无权决定。

又如,对学术委员会的决定,特殊情况下,校长可以提出重新审议的建议,学术委员会应该在全体委员中充分沟通校方提供的相关信息,重新进行投票表决,如二次表决仍维持原来的意见,校长则不得再次干预。

“学校内部治理的良好生态,必须建立在多主体、全领域、各环节之中,也只能在实践过程中不断深化。”这是学校教师们的共识。

他们相信,在教学领域,校方、学术方、学科、教师、学生以及家长,各自应该在各个不同的教学环节上具有怎样的责权?在资源的配置方面,管理者与使用者,教师与学生应该在资源链条的哪一些环节发挥作用?如果明确上述权责,保障没有哪一个领域、哪一件事情可以仅仅靠一个独断的决策说了算,那么,这样的学校治理结构可能会更加安全,其治理能力也相伴而生。

章程对学校的发展意味着什么

如何看待这样一份“教师有权弹劾校长”章程?

中国教育科学研究院研究员储朝晖表示,在当前校长由行政部门任命的情况下,这是一份形式意义大于实质意义的章程,当然也有其积极意义。《章程》的颁布,让人们也看到了学校在这方面的探索。

“在十一学校章程里,有‘教师可以弹劾校长’等方面的内容,对于推动学校民主管理、科学管理具有重要意义。”教育部民族教育发展中心综合研究室主任陈立鹏表示,章程反映了现代学校制度建设要求,特别是突出了教代会在学校重大问题决策中的重要作用、学术委员会在学校学术事务中的主体作用。这符合现代学校制度建设要求,也遵循了学校办学与管理的一般规律。

从目前情况来看,公布学校章程的学校并不多。那么,学校章程对一所学校的发展意味着什么?是可有可无吗?

“随着依法治国、依法治教工作的深入推进,政府、社会对学校的监督管理主要依据两条,一是学校是否依法办学,二是学校是否依章程办学。”陈立鹏建议,对于已经制定了章程的学校,要在章程实施中不断修改完善学校章程,通过学校章程建设,促进学校管理的规范化、科学化。对于还没有制定章程的学校,要积极借鉴别的学校章程建设的做法和经验,抓紧章程的制定工作,尽快制定出符合现代学校制度建设要求、体现学校办学与管理特色的章程。(本报记者 靳晓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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