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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公考设“社会责任感”门槛当慎重

单从条文看,没有什么问题。这些年,各地的公考,都有了一些改变,开始从“以才取人”向“德才兼备”转型。注重品德的考核,成为各地心照不宣的新变化,也成为一种新的趋势。此次浙江出台细则,规定公仆意识差、品德不良、社会责任感差和为人民服务意识差的人,不宜担任公务员职务。这样的规定,虽然是一种常识,但写进制度规定,仍然是近年来才有的事情。公考录取不仅注重个人的能力,更注重个人的品德,这的确是社会进步的一种写照。

不过,理想总是丰满的,而现实总是骨感的,一个显而易见的问题是,“社会责任感差”的人不宜担任公务员职务,这如何量化?如何操作?自我评价的话,肯定不会有人说自己社会责任感差;亲朋好友评价的话,也难免是一些客套话;关系再疏远一点的人来评价的话,对其本人未必了解,更不可能得到真相了……如此一分析,问题便来了:个人社会责任感的好与差,到底谁说了算?

之前在公考上,就有不少“杀手”,其中“体检被不合格”屡屡为公众所诟病。山西的宋江明,江西的施欣,西安的李丰……这些人,哪怕公考成绩很好,哪怕身体也安康,但体检表一出来,“不好意思,你不合格,被刷了”。每当此时,舆论总会关注一番当事人的背景,结果都惊人地相似:得利者,往往是有背景的考生。

连可以量化、可以精准评价的体检,都被别有用心的人如此利用;那无法量化评价的社会责任感,又当如何呢?能真的成为选拔人才的“公平器”么?这的确很难给人信心。毕竟,若这样的评价也被别有用心的人所利用,那要刷下没有背景的考生,的确是一件很容易的事情。言外之意亦很明显:若此事没有足够的配套措施保驾护航,难免会成为新的杀手,让公考离公平渐行渐远。

对于公考的考录新规,配套措施不可或缺。如一整套的评价体系,让这能确保对考生的公正评价;如纠错机制的设置,一旦一名考生“被社会责任感差”,理应及时纠偏,而不能将错就错;再如惩戒机制的对接,众所周知,任何事情没有惩戒便没有能动性,也缺乏震慑力,只有对暗箱操作的人施加严厉的惩戒,且后果远远大于其所得,方可形成高压线。

(云南 龙敏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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