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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中小学校预防和治理校园欺凌有了“指导手册”

■ 全市各中小学应成立学生欺凌治理委员会

■ 早期发现的轻微欺凌事件实施必要的批评教育

■ 消除未成年人违法犯罪不需担责的错误认识

■ 可邀请公安机关对实施欺凌学生予以训诫

■ 对遭受欺凌的学生及其家人开展心理辅导

预防和治理校园欺凌是中小学校安全工作的重点和难点,事关中小学生的身心健康和全面发展。近日,市委教育工委市教委制定并下发《中小学校落实〈天津市预防和治理校园欺凌若干规定〉工作细则》,对中小学预防和治理校园欺凌,提出具体工作指南。

根据《细则》,全市各中小学应成立学生欺凌治理委员会,由学校主要负责人、教师、少先队大中队辅导员、教职工、社区工作者和家长代表、校外专家等人员组成(高中阶段学校还应吸纳学生代表),学校主要负责人任委员会主任。学校应当健全监控系统,完善值班、巡查制度,安排教职工或者安保人员在重点时段、重点区域进行巡查,及时发现和制止校园欺凌行为,做好巡查记录。学校要定期开展针对全体学生的防治学生欺凌专项调查,及时查找可能发生欺凌事件的苗头迹象或已经发生、正在发生的欺凌事件,并作记录。对发现的欺凌和暴力事件线索和苗头要认真核实、准确研判,对早期发现的轻微欺凌事件,实施必要的批评教育。

学校要在道德与法治等课程中,通过设置专门的教学模块等方式,定期对学生进行学生欺凌防治专题教育。每学年不少于两次专题教育。开展多种形式的法治教育活动,让学生知晓基本的法律边界和行为底线,消除未成年人违法犯罪不需要承担任何责任的错误认识,养成遵规守法的良好行为习惯。

学校将适合学生特点的心理健康教育内容渗透到日常教育活动中,开展心理健康专题教育,培养学生健全人格和积极心理品质,对有心理困扰或心理问题的学生开展科学有效的心理辅导,提高其心理健康水平。要配备心理健康辅导员,设立心理健康咨询和辅导室,对学生进行心理健康教育,培养学生健全的人格和积极的心理品质,帮助其积极主动融入社会,建立良好的人际关系。对行为有偏差、心理有障碍的学生及时给予关心和心理辅导。

《细则》对教师提出,要树立良好的师德师风,发挥教师在思想信念、道德情操、行为规范等方面的示范引领作用,引导学生形成健康向上的良好心态。应平等对待学生,不得因学生的家庭背景、经济条件、学习成绩、行为习惯等因素对学生差别对待。同时,班主任应当深入细致地做好学生日常管理工作,重点关注家庭情况及生活环境比较特殊的学生,及时进行思想引导和行为规范。

对于情节轻微的一般欺凌事件,由学校对实施欺凌学生开展批评、教育。实施欺凌学生应向被欺凌学生当面或书面道歉,取得谅解。情节比较恶劣,对被欺凌学生身体和心理造成明显伤害的严重欺凌事件,学校对实施欺凌学生开展批评、教育的同时,可邀请公安机关参与警示教育或对实施欺凌学生予以训诫。学校可视具体情节和危害程度给予实施欺凌学生纪律处分,将其表现记入学生综合素质评价。

此外,《细则》特别提出,学校要持续对当事学生追踪观察和辅导教育。对实施欺凌和暴力的学生,要充分了解其行为动机和深层原因,有针对性地进行教育引导和帮扶,给予其改过机会,避免歧视性对待。对遭受欺凌和暴力的学生及其家人提供帮助,及时开展相应的心理辅导和家庭支持,帮助他们尽快走出心理阴影,树立自信,恢复正常学习生活。对确实难以回归本校本班学习的学生,教育部门和学校要妥善做好班级调整和转学工作。同时,学校不得通过网络等各种非正式渠道扩散、传播校园欺凌事件的具体情节,不得随意披露相关学生的姓名、住所、照片等信息。(津云新闻编辑刘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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