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中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宁波法院涉学生校园伤害事故案件审判白皮书》。顾丽霞 摄
校园伤害案件不仅给未成年受害者本人造成身体和心理上的痛苦,也给家庭和学校造成一定的经济负担,在一定程度上冲击着校园正常的教学秩序,同时给法院审理此类案件带来了压力与挑战。
近日,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了《宁波法院涉学生校园伤害事故案件审判白皮书》,对2010至2014年间全市的校园伤害民事纠纷案件进行了全面的分析梳理。白皮书显示,校园伤害案件主要发生在7至16周岁的小学生、初中生之中,以未成年人之间的伤害案件居多,学生自杀、自残的事件也时有发生。学校安全管理存在漏洞是校园伤害案件频发的一个重要原因。
小伙伴之间的伤害事故最多
8岁的小文是宁波慈溪一所小学的一年级新生,入学不久,小文就和同班同学小明、小强成为了好朋友,经常在一起玩耍。
一天下午,三个人又到学校操场边的草坪上玩“骑马”游戏,小文和小强争相骑到小明的“马背”上。“不堪重负”的小明一个趔趄,本就没有坐稳的小文直接倒地,恰好被种在草坪上的灌木枝刺到了眼睛。
尽管父母带着小文到上海、北京等地的大医院四处求医,但小文眼睛的伤势却依然没有明显好转。经鉴定,小文因外伤致左眼球破裂,后遗左眼视力盲目4级,已构成八级伤残。悲愤的父母一纸诉状将学校和小明、小强告上了法庭。
像小文这样的校园伤害纠纷案件并不少见,其中很大一部分都是小伙伴之间因为嬉戏、打闹或参加体育运动而引起的。据统计,未成年人之间的伤害事故纠纷在纠纷总数中占比高达74.2%。
也有一部分校园伤害事故,是由于学校的过错导致的。
六年级的小亚非常喜欢玩轮滑,为了提高技术,他参加了学校开设的轮滑课。
一天,小亚照常来到练功房上课,他在练习一个新动作的时候,重重摔在了地上。原来,不知什么时候,练功房的地上出现了一个大坑,学校也没有及时填补,甚至没有摆上任何警示标志。毫不知情的小亚躲闪不及,栽了跟头。
经过鉴定,小亚的伤势构成十级伤残。最终,在法官的主持下,小亚的父母与学校达成了调解。
小学生、初中生是高危人群
品学兼优的15岁初中生小洋,因琐事与宿舍同学发生争执,多次遭到殴打,最终导致精神分裂;9岁的小学生小天,参加学校组织的秋游时,在玩耍时不慎跌倒,导致两颗门牙折断……
据统计,宁波法院五年来受理的学生伤害事故案件中,发生在幼儿园的仅3件,均为室外活动中受伤。高中段的亦仅2件,分别为参加体育活动时受伤及因教育机构设施安全隐患受伤。其余的案件均发生于小学及初中阶段。也就是说,学生伤害案件受害人多为7至16周岁。
宁波中院未成年人案件综合审判庭庭长吴伟民分析,事故受害人的年龄段呈现这种分布,主要是由于小学、初中的“人口密度较高”,小学生和初中生多特别好动,而且活动范围较大,肢体接触多。特别是初中生,正处于青春期发育阶段,还有“好斗”的倾向,而初中生与小学生的自我控制能力、自我保护意识及风险意识都比较差。
相比而言,幼儿的活动能力较弱、活动范围较小,幼儿园的“人口密度较低”,老师及保育员的配置比例较高,故幼儿园的伤害风险相对较低。而高中生的自控能力和风险意识相对而言均有所提高,所以风险事故相对较少。
自杀自残现象时有发生
初一学生小婷因为考试作弊被老师批评,感到自尊心受到伤害的小婷越想越委屈,竟产生了轻生的念头。
放学后,小婷找到老师,表示自己有东西落在教室了,但教室门已经锁上。老师也没有多想,就把教室的钥匙给了小婷。
半个小时后,学校的清洁工在花坛边发现了坠楼的小婷,赶紧报了警。经过抢救,小婷最终脱离了生命危险,但伤势却不容乐观:颅内出血、身上多处骨折。
近年来,中小学生自杀、自残事件时有发生。从诉至法院的几起案件来看,自杀、自残的学生以初中生居多,且多是因故被教师批评后坠楼。这些事件往往损害后果严重,亲属情绪激烈,学校压力巨大,而且同校学生心理易受刺激,教学秩序易受影响。
“这当然不是单纯的校园安全管理问题,而是复杂的社会问题。其中包括当前应试体制、家庭教育、青春期心理健康等各方面因素。”吴伟民认为,从几起诉至法院的事故起因来看,学校对学生的心理状况缺乏重视,个别教师在批评教育学生时言辞不妥或时机不当,也是不争的事实。
安全管理盲区不容忽视
校园伤害事故屡屡发生,一个重要的原因是学校安全管理存在漏洞,外来务工人员子弟学校的问题尤其突出。
来自广西的小超跟随父母到宁波打工,就读于宁波鄞州的一家文武学校。一次,小超的室友小宁从上铺爬梯栏杆上跳下来,不料因为重心不稳一屁股坐在了小超的头上,疼得小超当时就号啕大哭。
然而,直到四天后,学校教练才发现小超头部肿胀,还一直头痛呕吐,一问才知道小超四天前在玩闹时受伤的情况,赶紧送他去医院。
据了解,宁波共有外来务工人员子弟学校98所,公立中小学680所,外来务工人员子弟学校数量占比较低。但全市法院受理的学生伤害事故案件中,发生在民工子弟学校的案件占比不低,甚至有个别民工子弟学校曾在一年内数次被诉至法院。比如前文提到的鄞州某文武学校,仅2012年就曾三次因校园伤害事故纠纷被诉至法院。
由于外来务工人员子弟学校多为私人设立,在工作人员招聘和管理规范的制定方面较为随意,在学校安全管理方面存在不少漏洞。而外来务工人员大多疲于流动打工,缺乏家庭教育的方法和意识,外来务工人员子弟之间为琐事而打架斗殴的情形比较多见,遵守校规校纪的意识也较薄弱。这些都导致外来务工人员子弟学校发生校园伤害事故的风险高于普通学校。
此外,有一个特殊的时间段也是事故高峰期,即学校规定的到校时间之前及学校规定的离校时间之后,应当引起家长和学校的重视。最近,宁波象山就发生了一起类似案件。一名刚满6岁的小学生朱某到校后,因离上课还有一段时间,班主任老师还未到岗,朱某便和另一名同学到操场双杠上玩耍,不慎从双杠上跌落,导致10级伤残。
吴伟民表示,走读制中小学都会规定到校的“最后时限”,学生迟到即为违纪。因此,学生提前到校是不可避免的客观事实。但是,如果学生早于教师到岗时间到校,或晚于教师离校时间离校,则往往容易出现安全管理的盲区。
(记者 贺 磊 通讯员 李萍辉 文中未成年人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