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今天召开的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上,国务院提交了关于提请审议科技成果转化法修正案草案(以下简称草案)的议案,这是科技成果转化法近20年来首次修改。草案规定,国家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校对其持有的科技成果,可以自主决定转让、许可或作价投资。
科技部部长万钢向与会全体出席人员作了关于草案的说明。他说,随着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和科技体制改革的深入,该法有些内容已难以适应实践需要,科技成果供求双方信息交流不够通畅,企业对科研机构取得的科技成果信息缺乏充分了解,影响科技成果转化;科研机构和科技人员的考核评价体系以及科技成果处置、收益分配机制没有充分体现科技成果转化特点,对科研机构和科技人员的考核评价存在重理论成果、轻成果运用的现象,国家设立的科研机构处置科技成果所得收益须按规定上交财政,且审批手续繁琐,影响科研机构和科技人员积极性发挥;科研的组织、实施与市场需求结合不够紧密,产学研合作落实得不够好,现有科技成果与企业需求有差距,企业在科技成果转化中的主导作用发挥不够。
万钢介绍,此次草案的修改思路是按照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促进科技成果资本化、产业化的总体要求,主要把握以下几点:一是增进社会各界对科技成果信息的了解,完善信息发布;二是充分调动科研机构转化科技成果的积极性,增强科研机构和科研人员从事科技成果转化的动力;三是强化企业在科技成果转化中的主体地位,充分发挥企业作用,推进产学研合作;四是创造良好的科技成果转化服务环境。
草案第十三条规定,转化科技成果获得的收入全部留归本单位,在对完成、转化职务科技成果作出重要贡献的人员给予奖励和报酬后,纳入本单位预算,用于科学技术研究开发与成果转化工作。草案还为加大奖励力度留下空间,允许单位可以自行规定、约定给予科技人员奖励、报酬的方式和数额,没有约定的则按法定标准。(记者王亦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