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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大学生村官满3年考核合格 助学贷款由政府买单

中新网兰州2月4日电 (刘玉桃)为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全省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服务,进一步做好大学生村官工作,甘肃省财政厅、甘肃省教育厅近日出台《甘肃省大学生村官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助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今年开始实施,有效期5年。

此举意味着,甘肃大学生村官在乡镇行政村工作满3年以上(甘南州为2年以上),且连续考核称职的,对其在高校学习期间申请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包括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由政府代偿资助。

本《办法》中所指大学生村官,是由省委组织部负责组织实施选聘的,并由甘肃省委组织部正式文件公布的,具有国家承认学历的普通高等学校全日制本专科生以上学历的应届、往届毕业生。

代偿资助大学生村官对象为自2010年经省委组织部选聘并于当年入职的大学生村官和2008年、2009年经省委组织部选聘至今仍在岗工作的大学生村官。

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的金额每学年最高不超过6000元。大学生村官在校学习期间每年实际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低于6000元的,按照实际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金额实行代偿;高于6000元的,按照6000元实行代偿。本专科生、第二学士学位毕业生代偿的国家助学贷款的年限,分别按照国家规定的相应学制计算。

大学生村官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金,由甘肃省级和所在服务地县级财政按照6:4比例来分担,即省级财政分担60%,县级财政分担40%。

同时,甘肃省财政厅设立大学生村官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助专项资金,并列入年度财政预算,而甘肃省教育厅按照部门预算管理的规定,将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助经费编入部门预算。

《办法》明确,大学生村官在履行职责期间其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所产生的利息由本人先行垫付。服务期满3年后,本人提交申请,甘肃省财政厅审定后,将代偿的本息资金于当年11月底前拔付所服务的县级财政局,县级财政局在10个工作日内拔付到大学生村官申请贷款的学校或县(市、区)资助管理中心,由学校或县(市、区)资助管理中心通知申请代偿的大学生村官本人,并帮助完成还贷手续。如大学生村官本人已经完成还贷的,可直接将代偿本息支付给大学生村官本人。

《办法》提出,各级财政、教育部门要加强对大学生村官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金的管理,严格审核发放程序,确保资金安全。对于弄虚作假、套取代偿资金的行为,一经查实,除收回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金外,将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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