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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学不能成为教育腐败的“新招”

当前亟须做的除了对已暴露问题严格惩处外,更要在高校内部对转学生群体进行摸底复查,剔除不合规、不合理的“灰色转学”。同时,完善相关机制和体制,即改变“面目隐蔽”“标准模糊”的有关规定,建立有据可依、有法可循的转学机制源头。

近日,湖南大学被爆出接受17名外校研究生转入该校就读,被公众质疑或存在“转学腐败”后,23日,湖南大学通报,决定撤销同意17名研究生转学的决定,并启动调查和追责程序。从“接受”到“被曝光”,再到“撤销决定”,随之跟上“调查和追责”,这一系列“起承转合”令人眼花缭乱,也令当事人的前途如坐过山车般上下起伏。湖南大学决定之果断,撤销决定之迅速,调查结果公布之迟延,让人深思。

研究生能不能转学?《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明文规定能转,但要有“如患病或者确有特殊困难”等正当理由,断不是“气候不适”“饭菜太辣”“油画过敏”等普通人都能看明白的“非正当理由”。据新华社记者调查,在这17名申请转学的研究生中,“有一些是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的子弟或亲戚,有一些是湖南大学的子弟,还有一些是和教育系统能攀上关系的单位子弟”。外界已经把事实罗列,圈内人特权、高校腐败等关键词也不断浮出水面,湖南大学的调查结果何时公布?能否像撤销决定那么“反应迅速”?能否严肃彻查而非敷衍了事?能否直指操纵事件的关键人物而不是提溜个“替罪羊”?人们拭目以待。

然而,有些事情我们无须再等,那就是进一步完善教育公平的大环境。一般来说,教育公平包含三个层次:起点公平、过程公平和结果公平。由此出发,再来看湖南大学研究生转学事件,当前亟须做的除了对已暴露问题严格惩处外,更要在高校内部对转学生群体进行摸底复查,剔除不合规、不合理的“灰色转学”。同时,完善相关机制和体制,即改变“面目隐蔽”“标准模糊”的有关规定,建立有据可依、有法可循的转学机制,从源头上杜绝此类问题的发生。哪些才是能转学的“正当理由”?患哪些病才能转学?可供转学的“特殊困难”包含的具体特征是什么?这些都需要相关部门给出明确的条例参考,而非笼统的几个字。须知,正是此类“语焉不详”才给了各种权力腐败有机可乘的空间。

教育公平是社会公平的重要基础。在高校对各类政策的具体操作过程中,透明化的办事流程,公开的办事程序,严格的结果公示制度,方能正本清源,才能真正让全国180万在校研究生知其然,知其所以然。党的十八大报告提出,促进教育公平的重要环节是坚持教育制度规则公平。而这其中,完善督导制度和监督问责机制,也是教育过程和结果公平的重要保障。通过预设规则程序征求社会意见,将校务公开、财务公开,将社会力量纳入学校监管体系,才能坚持教育的公益性和普惠性。(蔡丽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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