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教育厅制定的《海南省中小学幼儿园学生校外集体活动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于前日起正式施行。根据《暂行办法》,凡一次组织3名以上学生离开校园参加教学、文体、社会实践等活动,均称为校外集体活动,组织者需提前10个工作日进行报备,接受安全审查。其中,组织学生人数在50人及以内的由学校自行管理,50人以上的学校须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备。
集体活动遵循自愿原则
《暂行办法》规定,凡一次组织3名以上学生离开校园参加教学活动、文体活动、社会实践、庆典等活动,均称为校外集体活动。学生校外集体活动应坚持“安全、就近、就便”原则,尽量以学校所在市县内为主,不得组织学生参加社会营利性、商业性活动。学校在组织学生校外集体活动前,要对活动进行全面考量,选择安全的活动路线和场所,并事先对活动路线和活动场所进行勘察和踩点。
《暂行办法》明确,学校组织学生参加校外集体活动,要本着自愿原则,以书面形式通知到家长,告知家长活动的时间、地点、意义、目的和收费项目等,并请家长填写《同意学生外出参加活动回执》送交学校存档。活动前,要对师生开展有针对性的行前安全教育,确保校外集体活动正常、有序、安全进行。
人数超50,学校需报备
在《暂行办法》施行后,我省学生校外集体活动管理将实行“分级负责、属地管理”,其中各市县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对本辖区内中小学幼儿园学生校外集体活动的管理,省教育厅负责对厅直属中学校外集体活动的管理,有关高校和科研机构附属学校校外集体活动由其主管单位负责管理。根据规定,学校组织学生进行校外集体活动,要按照下述规定向上级主管部门履行报备程序:凡组织学生人数50人及以内的校外集体活动,由学校自行管理,活动组织者向学校校长报备;凡组织学生人数50人以上的校外集体活动,学校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备。
按照程序,学校应在距校外集体活动举办时间10个工作日前,向上级主管部门(校长)报备,上级主管部门(校长)接到报备材料后,要对活动进行安全审查,并在6个工作日内向学校反馈意见,如逾期未反馈则视为同意学校按照活动方案执行。当地政府组织大型公益活动需调用学生的,学校提前一天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备。
凡未经报备,擅自组织学生集体校外活动造成安全事故的,按有关规定追究校(园)长及活动组织者的责任。(记者 刘泽飞 实习生 仝帅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