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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实现高考改革形式公平与实质公平的统一

新华社发

前不久,国务院颁布了《关于深化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沪、浙两地公布了各自的高考综合改革试点方案,引起社会广泛关注和热烈讨论。有的给予充分肯定的意见,但也有意见认为,改革的步子迈得还不够大,应该把考试科目的选择权全都交给学生,把招生录取的自主权全部下放到高校;还有意见则认为,改革走得太快,当下的高考模式很平稳,不必“推倒重来”。这些不同意见实质上都拷问着高考改革的价值取向,到底应趋向于公平选才,还是应趋向于科学选才,究竟怎样对待二者的关系?

形式公平是第一维度的公平

过去对高考“公平”的理解,更多的是从权利公平、机会公平和规则公平等角度出发的。所谓“权利公平”与“机会公平”,就是人人有权参加高考,打破了人才“唯成分论”的禁锢。特别是“文革”后恢复高考之举,在当时无疑是极大的思想解放,为诸多人才的脱颖而出创造了机会。而“规则公平”则是指通过高考改革,逐步确立了“分数面前人人平等”的理想和原则。能否上大学,上什么样的大学,都由“分数说了算”。统一考试、公开程序、消除暗箱操作,实施“阳光高考工程”,实际上都服务于规则公平。很显然,这是形式上的公平,是第一维度的公平。

实质公平是第二维度的公平

随着教育改革的深入,人们开始对高考招生“分数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产生困惑与质疑。尤其是在“优先发展”思想的带动下,一些在优质资源上占天时、地利、人和的大学和城市高中实现了迅速、超常规发展,造成城乡之间、区域之间的教育差距不断扩大。于是,高考中的“区域公平”问题开始浮出水面,这既有考试内容不适合农村学生的问题,也有省际分数线高低、招生计划多寡的问题。公平的高考制度理应向西部省份、偏远农村等经济落后、教育发展水平不高的地区倾斜,但这又带来了一个更为复杂的“高考移民”问题。与此同时,以成绩来衡量能力、以应试决定学生未来发展方向的现行高考制度也与“创新型人才培养”这一教育最重要的使命和根本任务相抵牾。为此,教育部在20世纪90年代对高考内容与形式进行了多次改革,先后推出了“三南方案”、“3+2”方案和“3+X”方案。2003年起,又赋予北大、清华等22所高校5%的自主招生权。2004年,在上海、北京自行命题基础上,将“统一考试,分省命题”扩大到11个省、市。这些多样化、不拘一格的改革,其指向是为了实现“能者上、庸者让”,让学业优秀、具有创新能力的考生能够到理想的大学上学,让高校能够在公平竞争的基础上招到适合的学生,凸显出人才培养的内在规律。其科学性毋庸置疑,同时也将“分数论”带来的权利公平、机会公平和规则公平进一步提升到内容公平,从形式公平走向了实质公平。

如果说,权利公平、机会公平和规则公平是社会层面的公平,是老百姓所说的“公平选才”,那么,保证学生因材施教,实现个性发展和能力激励,推动高校差异化发展则是在教育内涵意义上的公平,也是专家学者们所认定的“科学选才”。社会层面上的公平以群体为观照,它要求高考必须把所有高校和学生“一视同仁”,拒绝有任何的例外或补偿;相反,教育意义上的公平则要求高考能微观到每一所高校和每一个学生,反对用分数来量化一个人的才能,也不认为人的情感态度、价值观、创造创新等深层次的品质能通过一张卷子可以直接测量获得。从社会层面上的公平走向教育意义上的公平,是高考改革的必由之路,也是教育公平最终的实现方式。

需要“二维一体”而不是“二维择一”

从理论上说,公平选才与科学选才应该趋于一致。但实际上二者经常会发生冲突,这在高校自主招生上体现得尤为明显。

作为统考制度的完善和补充,高校自主招生具有试题开放、标准多元、便于选拔不同类型人才的特点。各高校公布的招生简章中,明确指出是为了全面贯彻素质教育精神,积极推进高考招生制度改革,逐步改变以高考分数为唯一选才标准的高考招生制度,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显然,高校自主招生就是为了矫正统一高考招生选拔标准过窄和功利化的导向,对人才培养、基础教育发展能产生积极的影响。但在实施过程中,其公平性问题始终无法很好地解决,在选拔方式与标准上,明显存在“城市导向”,忽视农村教育实际,使农村考生处于劣势地位;在招生指标分配上,它也偏向重点中学,忽视普通中学,由此扩大了重点高校招生中生源的社会阶层差距。特别是媒体曝光了个别高校的自主招生腐败现象后,这一创新性的高考招生制度事实上已经面临严重的生存危机。

所以,改革不可能一蹴而就,无论高考制度怎么改革,都必须坚持公平选才与科学选才两个价值维度,辩证处理好二者关系。在此次的《实施意见》中,关于招生计划分配的改革走向,“3必考+3选考”的科目设置,取消艺术体育特长生加分,加快推进高职院校分类考试等路径选择,就是这种“二维合一”而不是“二维择一”理念的体现。如科目设置就是很好注脚。显然,必考课越多、分值越大,则加大了考试统一性力度,考试招生在形式上就越公平;而选考课越多、分值越大,则扩大了学生和高校的选择权,科学性就愈发能得到彰显。相对折中与妥协的方案,虽无法实现人人皆大欢喜,却能最大限度地满足各方的利益诉求,也给高考改革划出了一块缓冲区。既有科学选才的指向,也有公平选才的考量,让二者紧密“咬合”,协调同行,有利于实现高考改革的预设目标,更可有效防范因民意纷争而引起不必要的社会震荡。 (冯成火 王东 作者单位:浙江省教育考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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