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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大学生意外死亡:应由保险机制兜底

近年来大学生意外死亡事件呈多发趋势,但在处理过程中,巨额赔付往往成为高校“难以承受之重”。22名广东省政协委员联名提议出台相关文件,规范大学生意外死亡事件的处理程序,以防止在索赔过程中的“漫天要价”。(12月9日《新快报》)

从法律的意义来说,大学生也是公民,遭遇到意外死亡与普通公民没有什么区别,涉及的死亡赔偿理应适用相同的法律。只不过,大学与大学生之间,存在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显得有其特殊性。但是,2010年正式生效并实施的《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八条、三十九条规定,以是否具有民事行为能力作为标准,事实上已经将大学从责任主体的特殊规定中排除出来,这意味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大学生遭遇意外人身伤害,大学不存在过错,可以不承担赔偿责任。

当然,这样的法律显得很“冰冷”,尤其是对大学生意外死亡来说。大学生正值青春年华,对个人和家庭来说都是希望所在,一些独生子女更是父母的全部,孩子在大学意外死亡对家庭和社会来说,都是巨大的不幸。因此,对待大学生意外死亡,需要一个相对合理的权利与情理救济机制,以弥合家庭和社会的痛感。

但是,对待大学生意外死亡,不能违背法律普适的公平法则,在法外设计所谓的赔偿标准、责任认定办法、处理程序,即便是合理的,也是不合法的。即使是在处理大学生意外死亡方面存在法律的欠缺,也应当由权力部门按照既定的程序来修订和完善。

至于大学承担大学生意外死亡“难以承受之重”,其实是大学与大学生之间缺少了共同的风险承担机制,即大学经常性承担了超出责任范围的赔偿。至于索赔过程中的“漫天要价”,与社会处理各种事故的“漫天要价”没有什么区别,都是信闹不信法的结果,问题的根子不在有没有刚性依据和标准,而在于处理和执行的过程中,能否守得住上限,防止“民间标准”不断升高。换言之,即便是大学生意外死亡有标准,也未必能够遏制“漫天要价”,关键还是需要把处理纳入到法治的轨道来进行。

对待大学生意外死亡需要两条腿走路:一是强调依法处理的刚性,大学该承担什么责任,由法律说了算,处理由司法机关负责;二是要建立和健全大学生意外伤害保险机制,给予大学生面临风险的救济与保障,用保险兜底,把家庭和大学可能遭遇损害的权益交给第三方保障。□木须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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